按照我的理解,如确实需要公告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有缴纳公告费的义务,而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导致案件程序无法进行的,应当视为当事人自己放弃了权利,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因被告人无法联系或失踪,原告不能提供地址拒不缴纳公告费的,视为放弃公告可以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