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孩出嫁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可以依法享有本村的宅基使用权。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通知》指出,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这个继承权法律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