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武警部队职衔。
经过警官院校培训毕业,准备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警士长学员,由院校授予武警一级专业警士长警衔。学员分配到部队后,由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签署任职命令,并转为志愿兵役制士兵。
武警四级专业警士长肩章 武警三级专业警士长任满5年并经过军(或相当于军的单位)主官批准后,晋升为武警四级专业警士长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