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购买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
(二)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40%,且须在三年内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
选择分期付款的,其所购的住房面积自付款日的下月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选择分期付款三年内未完成全部份额购买的,其已付购房款抵扣所承租房屋三年全部租金与个人实际支付租金差额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购买行为终止。
扩展资料:
根据《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承租人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租赁合同、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将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选择分期付款未缴清全部款项的,申购人凭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款确认单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重新签订剩余面积租赁合同。
(五)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确认单、房屋维修基金缴交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并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作为共有权人一并予以登记。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只有在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方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所购房屋可以抵押、继承,但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通过获赠、继承、购买等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市获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申购完全产权条件,或因离开本地、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其产权的,由政府按原有限产权购买价款加活期利息回购,所需转移登记税费由有限产权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九江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租房申请资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
(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在校证明(注明:入学时间,全日制/自修,大专/本科,学制年限);
(5)就业年龄段居民,均须出具有无缴纳社保、医保凭证;
6、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
(3)借住亲友房的家庭或个人,a.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房主户口以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c.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借住证明(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