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是不允许作废重开的,也是不需要作废重开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如果购货方丢失抵扣联,可继续完成发票查询系统发票勾选确认或使用发票联认证,并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发票联,则应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两联均丢失,购买方应向销售方请求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通过发票查询系统确认或使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