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判处的刑期是六个月,而在判决宣告时已经在看守所羁押六个月的,则在判决宣告后即应由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被告人予以释放。
这个问题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关常识,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正式判决有罪之前,可能会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就会被关在看守所内等候审判。虽然看守所和监狱是大不相同的两个场所,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是完全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羁押场所。既然都是完全剥夺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羁押在看守所内的时间不从刑期中扣除出来,那岂不是让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时间吗?这样无疑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正因为如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么最后被判处刑罚时,应当分情况做出相应扣减。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体的折抵方式如下:
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拘役: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问答
被判拘役六个月要在看守所呆六个月么
2019-10-19 17:59:15刑事辩护
胡文学
胡文学
2019-10-19 18:00:38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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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看守程序,有两种途径: 1、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看守所管教要求转达,也可以在办案部门提审时要求办案部门转达。 2、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委托辩护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 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一般在看守所里面要呆五到六个月才会判刑,但如果情况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可能会更长。《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这个肯定是国家来承担损失了,但基本不可能会发生,如果真是在看守所待了超过6个月,那最后判决肯定会大于六个月的,这是法院最基本的操作了,怎么可能会失误到让犯罪人来赚国家的钱?当然也不是说不会有,但属于是极为罕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