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与你工作年限有关,具体参照下面的规定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1]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可以确定应该得到的:从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2倍的工资;
2.若主动申请离职,则无其他补偿;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同意,公司需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公司违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未与你协商经你同意),须支付你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还须说明一点的是由于你公司已超出1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目前你已与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主动提离职,赔偿较少。
1、按劳动法规定,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公司,即月工资*五。
2、未签署劳动合同应该给双倍工资。2009年1月-2010年2月。
建议计算出赔偿数额后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哪怕减免一万块也不别诉讼解决,劳动仲裁诉讼期间较长,成本较高。如实在协商不成只能先走劳动仲裁再进行诉讼。
广东胡律师:
1、你若主动离职的话,只能得到09年1月从第2个月开始到2010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这个要你提供这1年工作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要是公司辞退你的话,那就不仅可以得到1的双倍工资赔偿,还能得到工作5年折算成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看了某些律师的回答,简直领人喷饭!
1、你现在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离职,是可以得到: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2月的经济补偿金,2年1个月=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从2009年的2月起到2010年的2月,整1年的工资,公司需要补发1年的工资。
3、你最后可以得到1年2个半月的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