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军队明文性的规定还是不允许驻地结婚,但去年有消息说要放开点了,28岁可能成为现实,不过也不是到了28就可以像地方那样的申请结婚,还要报到团以上单位批准,过程也比较复杂,因为这里面还有许多的问题不好解决,首先还没有明文性的政策支持,比如周末是否让驻地结婚的回家休息、年假安排、平时请假等问题,如果放开了这个口,那在大城市当兵的会有老多的人去谈恋爱争取落实大城市,将严重影响部队的管理工作。现在许多驻地结婚的其实都是找的关系,或在不大正规的部队。如果你很着急结婚的话,建议你把户口迁到外区的一个单位,那样就不算驻地结婚部队就不会管了,等结完婚你再迁回来。这个问题很是复杂的,里面有许多的弯路,我有过亲身的体会。你说的也不是很详细,比如是哪个城市?你对象部队正规部队还是后勤部队等?这些都有不同,我想你对象应该了解一些。祝你们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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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一般规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你是那里的?士官管理规定驻地找对象结婚的规定今年刚改了!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士官因特殊情况可以在驻地找对象!事是死的人是活的,到明年年龄到了,让你对象找他们单位政治处主任去意思意思把情况说一下,我们单位就有一个申请打上去半年也麽有批,结果过节的时候去了一趟政治处主任家这事很快办成了!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