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各个行业的商业秘密有其自身的特性。有竞争就有秘密可言。具体出版公司也有这种商业竞争的存在,有必要对关键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这样的东西。
第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工资里面不应该含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不能约定补偿金,但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补偿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一般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法律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可由合同双方进行约定,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少见的赋予用人单位较高自由度的条款,用人单位可充分把握和利用,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后顺序,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月初支付还是月底支付,法律没有规定,这也可由双方约定。
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在员工离职时根据其在公司近一年的工资平均数,给其至少一年的补偿金。竞业限制一般是二年,假如公司在员工离职时没有支付补偿金,协议是不生效的。
第三:原则上签订协议的所有东西都要保存好
第四:这是一定的。
问题补充: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
1、保密范围只限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其中商业秘密应当是本单位特有的,可以在其他资料和媒介上查到的,不属于该用人单位特有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应当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事项。
2、保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保密范围、保密事项、保密时间、脱密期限。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支付二年,拒不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规定。
1、单位和劳动者协议保密和竞业限制是合法的。但是,是针对的是特定群体,2、要在离职后按期补偿,所谓在原来的工资里已补偿的说法不合法,如果那样,竞业限制的条款是无效的。3,如果是这类协议,你就不必留什么了,对方要说你违法竞业限制,首先是要提供你们之间有这样的协议,当然,留一份更好。4、前述第2点已说明了
首先公司应当有关于公司秘密的内容和界定,并向职工告知。如果员工的工作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才可以订立该项协议。
其次:竞业禁止必须给职工明确的补偿,补偿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果在工资中没有明确的竞业禁止补偿,则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再次: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的损失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如是竞业禁止的话,一般不应超过公司给予职工的补偿款。
合同当然应当保留。另外最好能有证据证明公司强迫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不是员工自愿的。
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签署了也是无效的。可能会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