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农民朋友只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规定还指出了一户一宅的政策,其宅基地面积总和不能超过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所以宅基地不可以继承,我们只有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我们口中所谓的宅基地继承,只是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我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是本村集体的成员,很多人因为其他原因已经是非农业户口,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继承只是继承现有房屋,不能对房屋新建、扩建,等到房屋自然毁坏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也就是继承了房屋自然损坏前的使用权。
谁可以继承?
毫无疑问第一梯队的继承人肯定子女,当父辈去世后,子女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管自己是否属于本村集体成员,在房屋使用期限内都可以使用,刚才说到的非农业户口的,在房屋自然毁坏前可以继续使用,毁坏后不能新建、翻建。
无子女怎么继承?
农村一些人家一生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如果老人离世后,虽然没有近亲,如果有远亲的同样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前提是需要老人和本村集体共同同意后才可以继承,如果无儿无女又没有远亲的,那么离世后将会被集体收回。
有女无儿如何继承?
这种情况是有女儿但是没有儿子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仍是本集体成员的,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且可以新建、翻建,另一种情况是出嫁后户口迁出的不再属于本集体成员的,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新建、翻建,等到宅基地自然毁坏后集体收回。
无法继承
1、自己拥有一处宅基地已经分户的,根据一户一宅的政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是无法继承房屋。
2、房屋存在违法属于违建的,宅基地无法确权,不能继承,违章建筑被拆后集体收回宅基地。
3、非农业户口的,虽然可以继承,但是只是自然毁坏前使用权,不是对房屋永久所有权。
4、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或五保户,由集体赡养的,离世后集体收回。
5、长时间没有使用的宅基地,房屋已经毁坏的,集体收回。
6、宅基地面积总和超出当地规定的,超出的无法确权,无法继承。
我们平时所说的继承宅基地,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不是宅基地,根据现在一户一宅的政策,如果出现不能继承的情况,早晚要被集体收回,所以,宅基地继承所继承的是房屋不是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向甲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是你继承父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按照规定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宅基地房屋是可以继承的,这个在民法典里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因为房屋是属于私人财产,一般都是可以继承的。
一、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