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机关羁押时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扩展资料:
案例:纠正3天刑期引来当事人3个“没想到”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包耐兵一上班,就接到南京钟山地区检察院驻江宁监狱检察室来电。
孔某于2007年被盐城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经盐城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4月,孔某向盐城市检察院检察长戴飞寄来申诉材料,称省、市两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将其刑期计算错误,未将其在陕西安康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和在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折抵刑期,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经调查,盐城市检察院监所部门查明:孔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07年5月3日在陕西安康火车站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陕西安康铁路看守所至5月5日,2007年5月6日被押回盐城。
因工作衔接有误,未将异地羁押的材料附卷,致使盐城市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判决刑期均少折抵了3天。盐城市检察院就判决中未将异地羁押时间折抵刑期的错误,及时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10月23日,该省高级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更正孔某的刑期。
12月3日,包耐兵一行赶到江宁监狱答复孔某,与他面对面沟通,耐心做好息诉工作。对孔某申诉提出的“在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的诉求,当面告知申诉理由依法不成立。经宣传释法,孔某表示理解。
参考资料人民网-纠正3天刑期引来当事人3个“没想到”
1、拘役的日期从刑事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之前,犯罪分子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上限六个月,下限一个月,被判决拘役的分子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拘役期间,犯罪分子每个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参加劳动的,给予适当的报酬。
对于可能判决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之前,只要并非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积极争取缓刑,这是最明智的做法,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执行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2条、43条、44条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可理解为刑期从羁押日算起。
从公安机关羁押时开始计算。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时起算,判决书上都写的明明白白的,啥时候出来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