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权由于房屋或土地的损失、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其他权利的终止以及权利的丧失而被登记。
1、房屋注销办理程序:受理(实地查看)→审核→记载于登记簿。
2、办理机构:房地产管理处。
3、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5)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注: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