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2024-11-25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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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有: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