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政府要做到什么?

2024-11-26 01:44:1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有四个方面1·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2·监察机关:依照法侓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侓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4·国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气氛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心理师谛听者

2020/03/04 14:07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因为法制建设归根结蒂要促进人的发展,保障人的合法权利。笔者在对我国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行了思考。    一、我国在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的差距反映农民权利法律保障的缺失与不足  我国有九亿农民。要使我国人权得到切实的保障,九亿农民的经济、文化、政治、社会权利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上要解决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差距扩大而导致的城乡不和谐的问题。农村经济落后,农民自身不发达的原因在经济上非常明显,而这种物质外化的表现其本质上是由于经济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构成的。因为我国的农民在政治生活中没有像城市人一样获得同等的国民待遇。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严重束缚了农民的手脚,这种制度构架下的法律制度同样体现着对农民的不公正的待遇。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代表农村和城市的比例为4:1。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期间有更多的城市人的代表在替城市人说话,所以城市人的权利必然会比农村人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九亿农民这个最大的劳动群体,当农民合法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时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二)贫富分化反映均衡社会财富的法律制度不尽人意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杜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整个社会的财富确实增加了不少。但是贫富的两极分化也很明显。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2009年11月10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高度不平等”状态,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才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以人为本必须是平等基础上的人本,人本的核心是人的平等发展与平等分享社会财富。这种现状告诉我们,在改革到今天国家实力已经大大提升的前提下,必须要重视分配法律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讲的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工作已经完成,而第二步工作是先富起来的人要带动后面没富的人富起来,这就是在致富问题上的共同富裕。而创新均衡社会财富的法律制度是解决贫富分化的重要手段

回答2:

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和应该享有的权利。十届二次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我国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也预示着我国人权事业在今后将有更大的进展。“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人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式也是丰富多样的。本文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作一些讨论。由于人身权保护有其特殊性,讨论也较为充分,故本文未加涉及。
一、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二、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主导推进权力的发展。
三、个人自由——国家尊重个人自由与集体利益优先相协调。
四、社会权——国家强化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与建立、健全以适度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五、私有财产权——国家强化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优先相结合。

回答3:

私有财产权——国家强化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优先相结合

本次宪法修正强化了对私有财产保护,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不受侵犯,包括不受私有财产权主体以外的个人及其他组织的侵犯,更是指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只要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在国家保护之列。我国从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一很长的历史阶段,由于受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长期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在宪法中强化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把“私有财产权”抬到一个神圣、至上的地步。近代宪政史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私有财产权从神圣到不神圣,从至上权利变为相对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合法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它不是位阶最高的权利,不能用它排斥公民的其他权利。相反,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和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发生冲突时,它还必须做出适当的让步。生存权、发展权是我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当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生命权、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和私有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国家应优先保护前者,对后者作必要的限制。宪法关于社会权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个基本理念。本次修宪在强化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照法律程序和依法给予补偿的条件下,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少数人群的权利——国家实行积极的差别待遇

这里所说的少数人群,也可以表述为弱势人群,主要指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属等。我国的少数人群与他们对应的多数人群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各方面应该享受同等的权利,在社会理念上为全国人民广泛认同,同时我国宪法与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人群比较多数人群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生活上存在实际的差距,这些差距会妨碍他们享受到实际的平等权利,所以我国为了帮助少数人群在各方面享有实际的平等权利,对他们的权利实现给予特殊保护,对他们实行积极的差别待遇。以国家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和积极差别待遇为例。在政治权利上,我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又受到特殊保障。国家还重视保障各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真实实现,实行了积极帮助的政策,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国家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体育活动等。国家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也实行特殊的保护。法律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减员下岗中,对华侨、归侨、侨属不能下岗。对老人、儿童、残疾人,我国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文化传统,国家对他们权利的特殊保护有深厚文化基础的支持。

获得救济的权利——强化人大职能和扩大司法救济范围

我国各国家机关均负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责,在不同的层面、不同的侧面也都负有对被侵权人实施救济的职责。就当前来说,我国的权利救济应突出在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强化人大职能,一是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强化人大在人权救济上的职能,最主要的是强化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权保障、人权救济上,要认真履行其监督职责。这里可以分作两个方面讲。第一个方面,对各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责。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国家采取相应措施去保障。这里的国家主要指承担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级政府。怎样监督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人权的实现呢?由公民直接提起司法诉讼的方式不现实,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犯,用司法裁判代替政府政策的制订,潜伏着司法专横的危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国家在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上的政策行为不具有可司法性。可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此职责,督促政府为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在必要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直接做出决定,由各级政府执行。第二个方面,对于具体侵犯人权的案件当然不可能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承担救济职责,但它们选择典型案件,对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以至依法组成调查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做出决定,也是一种必要的方法。西方一些国家对影响重大的侵犯人权案件特别是涉及到政府的案件由议会直接组织调查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扩大人权的司法救济范围,当务之急是把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纳入司法保护范围。我国公民民主权利与政治权利如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除个别案件外,我国的司法保护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我国选举法规定,人民代表的直选中,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在经过申诉程序后,对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刑法、选举法还对破坏选举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除此而外,司法保护几乎不进入公民政治权利领域。

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成员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自治组织只是指导与协助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不能撤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十分普遍。首都北京就曾发生乡政府撤换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事件,被非法撤换的村主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政治权利,从县法院告到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该主任的合法权利也就失去了最后得到救济的机会。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治权利是一种可诉的、可救济的、可司法性的权利,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因此,从保障人权出发,从履行国家义务出发,都应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回答4:

你好很高兴能为你服务,希望确定个人见解能帮到你,以下是我的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和学习
一总的要求
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法治,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二具体要求
1立法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说明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2机关方面
a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b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c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3国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为现实。

3、国家要如何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道德规范去保障人权,如果一个国家不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将不国,违法事件乱起,天下大乱,保障和尊重人权是稳定之本,社会之基.,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中之重,无需杞人忧天,公民做好遵纪守法就好

回答5:

有四个方面1·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2·监察机关:依照法侓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侓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4·国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气氛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