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为2.8M高《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