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所谓肖像权,包括两个部分:
一个是肖像的完整权,你不能用人家的肖像作有辱人格的事情,比如把别人的肖像进行丑化,或者复制在马桶里、把人家的照片喷绘以后铺在道路上让人踩来踩去……
另一个是商业使用,不经人家的同意,你不能用人家的肖像来进行你自己的宣传或者产品推销,比如用人家的肖像作广告,把人家的肖像用在你的商店装潢、产品包装、宣传单证,一切有可能借人家知名度获取收益的行为都是要被禁止的。
但是如果你在街上拍名星,收藏名星照片,与明星合影这都是没有问题的。就算是你把名星的照片喷在你的车上也没有问题,只要你的车不是商业车,不涉及任何商业推介,就没有问题。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