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的新规范出来了,之前买的保险也会跟着变吗?

2024-12-20 21: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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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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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已经买了的还是根据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赔付,不会跟着新规改变的。

3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主要改变如下:

第一,重疾种类增加,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也就是由原来的25种重疾,现在变成了28种。

第二,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3种重疾的轻症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等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

第三,对新增的三种轻症赔付比例做出了限定——不得超过重疾保额的20%

第四,引用更为权威客观的标准进行疾病定义,某些重疾理赔条件会有改变,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理赔条件变宽松了。

有明文规定,在新规实施前购买的保单,还是按原条款来理赔。目前,《新定义》还在征求意见中,最终的版本和实施的时间还没有定下来。

扩展资料:

重疾险使用原则:

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回答4:

重疾险新规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既然聊到重疾险,奶爸还想和大家说一下最近发布的重疾新规

重疾险新规已经在11月5日正式发布了,新规有什么内容,对我们购买重疾险有什么影响呢?

重疾险新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疾病种类

重疾险新规新增了3种重疾、3种轻症,银保监会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包含的重大疾病由原来的25种增加至28种。

新增的疾病具体种类奶爸已经制好表格如下:

(2)新增轻症赔付比例变化

重疾险新规新增的轻症赔付比例不得超过重疾保额的30%,相对于现在市面上很多轻症赔付45%的重疾险产品,轻症保额不超过重疾保额的30%赔付这样的比例明显低了。

(3)轻度甲状腺癌“降级”

重疾险新规明确规定,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从重疾划入轻症,赔付的比例由原来的重疾赔付100%变成不超过重疾保额的30%的轻症赔付。

(4)部分重疾定义更清晰

重疾险新规对一些重疾的定义更清晰了,比如说冠状动脉搭桥术和心脏瓣膜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和心脏瓣膜手术,之前要求“开胸”,现在变为“切开心包。

此外还有急性心肌梗死,增加了临床的数据:

可以看到,重疾险新规虽然增加了几种重疾和轻症,但是新增轻症的赔付比例不高,这对于被保人来说并不友好。

由于甲状腺癌的赔付比例在新规实施后是变低了,所以对甲状腺癌有保障需求的要在老产品下架之前新规已经实施了尽快购买含有这项保障的产品。

回答5:

重疾险的新规范出来了,在新规实施前购买的保单,还是按原条款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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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新规修订的成果如下:
1、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2、赔付条件更为合理。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3、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尽可能采用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或公认标准、减少主观判断,使重大疾病的认定更清晰、透明;如对恶性肿瘤分级,现行规范仅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本次在原定义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4、描述更加规范统一。如在人体损伤标准相关内容上,对现行规范中“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表述,修改为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描述更权威、更统一,消除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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