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统一了司法实践裁判标准,只要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的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实际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