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指的是: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二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立法原意和理由:保护首先实施专利技术者,保证公平竞争。
理解难点:
1、所有在申请日前发生的行为必须没有导致专利申请内容的公开,否则直接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本款所称“专利申请日”包含“优先权日”;
3、“原有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而不是指纠纷发生时的生产量;
4、主张先用权者获得专利技术内容的途径必须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的,也可以是从另一个独立发明人处合法获得的。
1、如一楼所述:“先用权指的是: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二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是对先申请专利制度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采用先申请制度的缺陷是,有人先发明出来一个发明创造,但是他既没有公开也没有申请专利,反而让后发明出来的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这样的情况下先发明人要想生产或使用专利产品就会侵犯后发明人的专利权,这是不公平的;
还有,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将专利技术告知了他人,且没有表示日后要申请专利,那么这个知情人在申请日之前进行生产、使用或作出生产、使用的准备,并没有想到日后还会侵权,如果也定为侵权就会损害这个合法知情人的权利,有失公平。
所以才有先用权来保证先发明人和先实施者的权利。
3、先用权的产生可以是在申请日前独立作出发明创造、直接或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也可以是从另一个独立发明人处合法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