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挪用、拆除、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也不允许临时占用消防通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火灾现场救援口设置要求: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大于通行消防车的宽度和高度。
2、消防车通道的耐压强度应大于消防车满载时的轮压。
3、消防车通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安全转弯的要求。
4、消防车通道之间或与城市道路之间应能相互贯通联系。
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尺寸、间距以及距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展开和安全操作的要求。
6、消防救援窗口的尺寸和间距及可进入性应满足救援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知网—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隐患及对策分析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应该是这个吧,你可以下一个合众消防到上面去搜一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