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注:此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应税行为改征增值税后,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或勾选确认抵扣。
②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意义:
a、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b、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包括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c、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③对纳税人而言,在原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④此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但在抵扣期限上采用分期抵扣方式,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此条规定要注意:
a、在适用主体上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b、上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c、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按进项抵扣的一般原则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有偿维修货物原则上应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注:此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应税行为改征增值税后,对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或勾选确认抵扣。
②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意义:
a、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b、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包括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c、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③对纳税人而言,在原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新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④此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但在抵扣期限上采用分期抵扣方式,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此条规定要注意:
a、在适用主体上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b、上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c、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按进项抵扣的一般原则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