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工伤的,在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十五内,应当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若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