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事业单位自愿辞职,领导不同意怎么办?档案无法转出怎办?

2024-12-15 13:40:3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劳动者卫生事业单位离职,但单位领导不同意,那么可以反映到当地人社局,要求单位按期解除劳动合同和转移档案。

回答2: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同意辞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条款如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