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参照政府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
交条件;
可以
政府采购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注意“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前置条件通常是指不必要或歧视性,你若能证明这些特定条件是证明业绩经验不必要或歧视性的条件、且不与上位法或同等专门条例(如保密实施条例之类的)冲突,你可以依据这点提起申诉。即便如此也不能证明“业绩经验”作为招标评分项目是不合规的——这个第四点恰恰说明了合适的“业绩经验”的必要性,并对“业绩经验”做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