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合伙中的律师过错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用人者责任是不是矛盾

2024-11-24 17: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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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矛盾。

首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解决的是外部责任承担问题,即作为企业一部分的员工在工作中侵权,企业承担责任;而合法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解决的是内部责任承担问题,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债务,该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内部各个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解决的只是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而《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解决了债务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是债的一种。


再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虽然合伙企业工作人员更是投资人,一般不与合伙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普通用人单位中的员工不是投资人,与企业是劳动关系。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