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手续

2024-11-26 0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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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购销合同或者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回答2: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购销合同或者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回答3: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