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必然涉及该共有财产的分割。对于因离婚产生的股权变动,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知道股权处理的原则:第一,确定股权的变动或分割比例。即通过夫妻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股权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双方持有。但是,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协议尚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 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是否同意该股权变动,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股东又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协议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夫妻双方可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但是,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将股权转让一事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法律没有明确。 夏俊峰律师认为,法院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并当面征求股东意见,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也可请求法院收集其它股东意见。如果因没有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东的,法院可以公告并对股权继续分割。第二,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那么不同意股东有义务以同等价格收购该股权,可先对股价作出确定,通常可以由各方协商以出资额或公司净资产额作为价额标准。但是当上述标准无法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且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此时可以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进行,从而夫妻共有的股权转化为其他股东收购股权支付的价款,使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变为对股款的分割。 以上所述分割是在双方调解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分割股权,但双方调解不成,那么如何解决?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最难处理的纠纷。 夏俊峰律师认为, 法律对于夫妻协商不一致并未给出解决方案,法院出于对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平衡考量,法院不能强行分割股权,最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解决。 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很多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在评估前需要确定评估的范围和选定评估方法,并且双方都可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另外,也可由法院确定价值,双方的举证、质证,法院调查后认定。 如果法院为快捷地解除当事人的婚姻身份关系,防止久拖不决,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也可另案审判,另诉股权分割主审法官多为经济庭法官,其对公司股权分割较为专业,富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