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结案会有什么后果?

2024-11-24 0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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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2: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回答3:

1、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

2、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1)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3)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4)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6)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2)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3)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4)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5)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6)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回答4:

他不结案是什么意思?是不和你和解还是不起诉你也没说要你赔偿吗?交通事故和驾驶证年审没有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你的驾驶证违法违章行为都已经接受过处理的,都是没有影响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行政机关包括交警部门不会主动介入。 追问: 他不起诉我,他以为不结案我的车拿不出来,我要追他结,主动赔多钱给他。他要我给两万,但是医药费才是一万三千,都是我全给了。 回答: 你已经给付医药费的话,自己把发票拿着,别给人拿去了这个发票。他不起诉你的话,交警部门也要放车。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之后就要放车,而不能长期扣留车子。这也和对方解不解决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关系。既然对方现在不告你(不和你调解),那么你也不用去管他。因为过了一年后,对方再起诉的话,法院就不会保护他的权益了。(人身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反正对方不找你,你也不用去管他。把自己的车子拉回来就是了。 追问: 可是交警说不结案就不能拿车,要么就给钱去压着。对方说以后怕是会有后遗证,所以不结案。就这样拖着不结案,以后有什么事就来找我,如果他以后无论有什么病我都要负责吗? 回答: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由公安部发布 其中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关键是这个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要返还被扣车子。这是很明确的,交警部门以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未处理完毕来继续扣留你的车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找经办交警协商,协商不成的话,那么建议你直接找其领导要求解决。这个不用交押金给交警部门。因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你已经付了医药费。 关于被害人是否留有后遗症的话,这个事情不是他说了算。只要目前其伤势已经治疗和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后遗症的说法。即使以后出现问题,对方要主张对你追究责任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 追问: 我最近已经去找过交警和领导了。他们说我只给了医药费,还没有给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火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他还说车是证据,不结案是不能拿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也不想结案了,赔一辆麽托车给别人算了。此事我也不去理会他了。如果是这样做的话,我会有什么后顾之忧或有什么麻烦吗? 回答: 那你只能起诉交通管理部门了,就是扣你车的交警大队。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对此作出很明确的规定。摩托车即使作为本案的证据其扣押的主体已经转化为法院,交警作为出具事故认定的职责已经完成,继续扣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受害人的损失是你和受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更不属于交警职责范围。个人认为继续扣车实属违法,个人猜测无非就是要停车费。就算车是证据要继续扣押,你让对方明确哪一条法律规定的,说不出来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越权行为! 最后,你现在的车子被扣的是交警部门,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他们就会把你的摩托车处理掉,钱不是给受害人的,说好听是上交国库的。这样搞到最后,那个受害人过了一段时间又要起诉你,你还是要赔偿。这个社会就欺负老实人,懂意思没有?你不给对方颜色,对方就压着你。

回答5:

◆徦痴ㄗ癫◇11级2010-09-25他不结案是什么意思?是不和你和解还是不起诉你也没说要你赔偿吗?交通事故和驾驶证年审没有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你的驾驶证违法违章行为都已经接受过处理的,都是没有影响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行政机关包括交警部门不会主动介入。 追问: 他不起诉我,他以为不结案我的车拿不出来,我要追他结,主动赔多钱给他。他要我给两万,但是医药费才是一万三千,都是我全给了。 回答: 你已经给付医药费的话,自己把发票拿着,别给人拿去了这个发票。他不起诉你的话,交警部门也要放车。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调查清楚事故原因之后就要放车,而不能长期扣留车子。这也和对方解不解决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关系。既然对方现在不告你(不和你调解),那么你也不用去管他。因为过了一年后,对方再起诉的话,法院就不会保护他的权益了。(人身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反正对方不找你,你也不用去管他。把自己的车子拉回来就是了。 追问: 可是交警说不结案就不能拿车,要么就给钱去压着。对方说以后怕是会有后遗证,所以不结案。就这样拖着不结案,以后有什么事就来找我,如果他以后无论有什么病我都要负责吗? 回答: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由公安部发布 其中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关键是这个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要返还被扣车子。这是很明确的,交警部门以你们之间的民事纠纷未处理完毕来继续扣留你的车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再找经办交警协商,协商不成的话,那么建议你直接找其领导要求解决。这个不用交押金给交警部门。因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你已经付了医药费。 关于被害人是否留有后遗症的话,这个事情不是他说了算。只要目前其伤势已经治疗和完全康复的情况下,就不存在后遗症的说法。即使以后出现问题,对方要主张对你追究责任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 追问: 我最近已经去找过交警和领导了。他们说我只给了医药费,还没有给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火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他还说车是证据,不结案是不能拿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也不想结案了,赔一辆麽托车给别人算了。此事我也不去理会他了。如果是这样做的话,我会有什么后顾之忧或有什么麻烦吗? 回答: 那你只能起诉交通管理部门了,就是扣你车的交警大队。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对此作出很明确的规定。摩托车即使作为本案的证据其扣押的主体已经转化为法院,交警作为出具事故认定的职责已经完成,继续扣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于受害人的损失是你和受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更不属于交警职责范围。个人认为继续扣车实属违法,个人猜测无非就是要停车费。就算车是证据要继续扣押,你让对方明确哪一条法律规定的,说不出来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越权行为! 最后,你现在的车子被扣的是交警部门,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他们就会把你的摩托车处理掉,钱不是给受害人的,说好听是上交国库的。这样搞到最后,那个受害人过了一段时间又要起诉你,你还是要赔偿。这个社会就欺负老实人,懂意思没有?你不给对方颜色,对方就压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