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认为在道德、法律、信用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不适合担任公务员等职务。
这是因为公务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操守、高度的责任感和信用度,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果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公务员职责的履行和公众对其信任的建立,因此一般情况下被认为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8条规定:
“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没有被判刑或者正在受刑事处罚期间;
没有被开除公职或者从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解聘、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
符合所担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因此,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符合公务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1、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国家法律规定,一旦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就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有: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