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是一回事,和刑事犯罪是分开的,等戒毒后身体健康了,再执行刑事处罚
先执行刑期处罚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
刑罚执行完毕后,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也不需要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具有“两抢一盗”、贩卖毒品等犯罪嫌疑并抓获嫌疑人之后,如果发现嫌疑人吸毒成瘾的,那么在定案证据还不够充分的情
况下,或者是为了规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将精力投入其他更加紧迫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去,往往不会贸然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而是以嫌疑人已吸
毒成瘾为由而决定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及至案件证据充分,或者已有充分的时间来处理案件时,公安机关才在嫌疑人的毒瘾已戒除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使得某些简单案件的刑事侦查活动延续了近一两年之久,也导致嫌疑人实体处理上的变相加重。部分公安机关还在嫌疑人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
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实质性刑事侦查活动,如去强制隔离戒毒所就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又如询问案件的被害人、证人等,即嫌疑人在因强制隔离戒毒而
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期间,其犯罪案件就已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此种情形下如不将这种名为强制隔离戒毒实为刑事侦查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会严重侵犯嫌疑人的
合法权益,实有悖于刑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