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车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企业计提大客车折旧费用以及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二、无偿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免费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是企业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即使是有偿行为,只要是非经营活动,也应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客车费用的增值税抵扣。
企业购买的大客车专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购买大客车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进项税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客车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大客车用于员工上下班,其折旧费用以及发生的燃油费用、修理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同样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客车费用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权威回复口径,对企业无偿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肯定是全免的,不然谁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