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目前的失业金补助是880元/月…
一、失业保险金享受条件: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参保职工减少受理凭证(若无可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2、员工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失业登记证明书,携带一寸免冠照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与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参保凭证,经办机构核实后,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