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作出了宋的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这类规定,全国极少数的省份才有。但需要注意的是,那上面明确的是“有条件的单位”,那么,这规定基本就没有什么大的作用,因为大多数单位是不认为自己属于“有条件的单位”,因此也不会去给产妇享受“女方产后一年的假期(含法定假)”。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