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即可。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的,才需要单位同意,可以直接在辞职申请书签署“同意辞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证明书中载明劳动合同期限、文本号、订立时间和解除合同原因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XXX同志于X年X月X日向我单位递交的辞职报告,经单位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XXX同志的辞职请求,XXX同志可于X月X日离职,工资结算到X月X日止,请在离职前交接好有关工作,有关物品,处理好有关事务,结清有关账目。
员工填写辞职报告,领导签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