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不因退休而优惠,在职退休都一样:
1、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
2、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
3、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对退休职工的倾斜,体现在起付标准至上部分的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以上4万元以内
(1)社区以外医疗机构较退休前提高4%;
(2)社区医疗机构较退休前提高5%。
2、4万元以上至24万元(含)
(1)三级医疗机构,较退休前提高6%;
(2)二级医疗机构,较退休前提高5%;
(3)其他医疗机构较退休前提高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13〕8号
(二十四)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24万元。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2%,退休后8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6%,退休后9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3%。
4万元以上至2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0%,退休后9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2%,退休后96%。
4.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