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5日,在香港举行的拆船公约外交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决议形式通过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香港公约》是国际航运界在促进安全、环保和保护人类健康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
《香港公约》首次在船舶领域提出供应链风险管理和有害物质全生命周期管控的强制性要求,对船舶工业链条的各利益相关方——船舶制造厂、修船厂、船东、拆船厂的责任和风险进行了界定。公约要求船舶必须具备一份IHM(船用有害物质清单)放置于船上,并在船舶全生命周期中保存该清单,最后由船东将清单提交拆船厂。同时,明确要求一系列有害物质将会被禁止或限制使用在船舶上(共13种化学物质,包括:石棉、破坏臭氧层物质(ODS)、多氯联苯(PCBs)、有机锡防污底系统、镉及其的化合物、六价铬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多氯连萘(多于3个氯原子)、放射性物质、短链氯化石蜡(链烷烃,C10-C13,氯代物))。从新造船和拆船行业来分析,《香港公约》一旦实施,预计需出示IHM的船舶量将不是个小数目。根据英国劳氏船级社的预测,届时将有至少5万艘船需要提供IHM。
根据《香港公约》规定,该公约应在达到以下3个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在全球生效。一是15个签约国在本国批准《香港公约》;二是批准《香港公约》国家的船舶总吨位超过全球总数的四成;三是批准《香港公约》国家的船舶拆解量超过全球总数的3%。但截至2014年7月2日,仅有法国、挪威、刚果三个国家正式履行《香港公约》并提交国际海事组织。
为解决《香港公约》批准进度缓慢问题,欧盟(EU)1257/2013船舶回收法规(欧盟拆船公约)也于2013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欧盟认为,《香港公约》迟迟无法生效,应抓紧制定新规并单方面立法,先一步重整市场在拆船方面的问题。
进入21世纪,绿色环保成为全球造船技术发展的主流方向。国际海事组织(IMO)10多年来先后发布了多个有关船舶有害物质管控的公约要求,其中包括禁止在船舶上使用含有石棉的材料等。如何按照这些要求长久控制风险,打造“绿色造船”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已成为当前国内造船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国内企业对石棉管控意识的淡薄以及相关法规执行落实的滞后,在我国一些船企今年上半年建造的船舶中,仍有被检测出使用石棉材料的案例。鉴于IMO对石棉在船舶上的使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加上世界各国对船舶环保问题日趋重视,专家呼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船舶设备和材料供应链的管控,从源头上杜绝石棉材料上船,使我国建造和运营的船舶真正实现无石棉化。
禁用要求十分明确
石棉,是天然的纤维状的硅酸盐类矿物质的总称,大致可以分为6类:温石棉/白石棉、青石棉/蓝石棉、铁石棉(铁闪石/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门石)、直闪石石棉、透闪石石棉、阳起石石棉。由于具有出色的物理和化学性能,石棉在全球范围内曾得到广泛应用。其中在船舶方面主要用于消防设备,如消防毯、工作服、手套、高温设备的护层隔热和绝缘材料、高温管道如排烟管、蒸汽管的护层隔热、地板、板材、喷涂保温墙壁、天花板隔热材料、电气设备的绝缘(如电缆、断路器和熔断器)、设备及管道的垫片、制动系统的耐磨材料、压盖填料、被动消防系统用混凝土等。
2002年7月1日以前,石棉作为隔热、耐高温材料或添加剂,在船舶上使用非常广泛。鉴于石棉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研究局确定6类石棉都是一类致癌物。为此,IMO在2000 年以MSC.99(73)形式通过了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要求从2002年7月1日开始,所有船舶上除了规定的高温、高压环境下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特定的叶片和高温下的绝缘装置外,不允许含有石棉材料的新装设备、装置和材料装船使用。2009年6月5日,IMO又通过了MSC.282(86)决议——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进一步做了严格规定,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
为加强石棉的管控,2010年以来,IMO先后颁布了3个石棉控制通函,包括MSC/Circ.1374、MSC.1/Circ.1379、MSC.1/Circ.1426,要求各船旗国政府有效管理和监督所辖船舶的石棉使用问题。对于被发现含有石棉材料的船舶,船旗国应按照IMO的要求保护船员健康不受危害,对相关船舶采取处罚甚至滞留停运的措施,并要求船东在3年内限期改正。在整改期内,船旗国需为该船签发免除证书,否则,其他港口国有权拒绝该船入境。
《有关禁止石棉在船上使用的信息》 (MSC.1/Circ.1374,2011)指出:一旦违背SOLAS公约II-1/3-5条款,发现船上存在含石棉物质,则需要将石棉物质移除。需要由专业的石棉移除公司实施的移除,应在发现石棉后3年内执行,在可行的前提下自觉接受挂旗国的监控,同时应获取由挂旗国当局签发的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船舶获取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实施MSC/Circ.1045的要求,证明石棉风险是在可控制范围内的。
《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的统一解释》 (MSC.1/Circ.1379,2011)指出,自2011年以后,任何储存在船舶备品间或者船厂的石棉材料不得安装上船。
《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以及MSC.1/Circ.1379的统一解释》 (MSC.1/Circ.1426, 2012)要求, 对于本通函附件列出的,并通过修理、更换、维修或增加安装上船的工作部件上的材料,应该配有一份无石棉声明。船旗国政府或其认可的组织应在船公司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配合下,结合年度安全构造和设备检验,审核这些材料。船公司应根据通函MSC/Circ.1045的要求,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中建立船上石棉材料维护和监视程序,包括增加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职责要求。
自2012年以来,我国船舶制造业频繁发生新造船舶上违规含有有害物质,导致被船东索赔甚至诉讼的案例。考虑到我国船舶制造供应链“多层次、不均衡”发展的实际情况,如何结合国内船舶制造特点,有效控制船舶制造供应链有害物质的风险,勤勉尽职,满足国际公约要求,已经成为中国船舶制造行业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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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碧船舶事业部可提供船舶石棉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检测范围包括:石棉、消耗臭氧物质、多氯联苯、含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泥系统(三丁基锡,三苯基锡,氧化三丁基锡)、镉和镉化合物、六价铬和六价铬化合物、铅和铅化合物、汞和汞化合物、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多氯化萘(超过3个氯原子)、放射性物质、某些短链氯化石蜡(烷烃类,C10-C13,氯代)和溴化阻燃剂(六溴环十二烷)共14项船舶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