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等级和检察官等级是互相承认的,所以调动后原来的法官等级对应任命相应的检察官等级,但需要向同级人大常务会报批。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法官与检察官相互承认。即原来的法官等级对应任命相应的检察官等级,但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这是指同级法院调检察院)。
首次评定检察官等级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9-5-26
首次评定等级工作结束前,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调到检察院任检察官,未参加首次评定法官等级的,可以按照其所任检察官职务和行政职级评定等级,等级的起算时间可以从1998年11月1日算起。
从新任命,走人大的程序。从最低级的检察官开始熬。。。
人事工作早有规章: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