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背靠背式付款?

2024-11-25 2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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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背靠背的付款是指背靠背合同中出现的付款,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三方之间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

例如: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一方面向船公司订舱,与船公司签定运输合同,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双方法律关系受合同(主要体现在提单)约束。同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接受他人订舱,并签发自己的提单。

扩展资料: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由原受益人变更。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

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对背信用证



回答2:

1、背靠背条款,一般对应的英文为“pay when paid”或“pay if paid”,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支付给付款方为条件。

2、所谓的“背靠背”,并非法定概念,实为行业内的惯常说法。总承包商采用此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其所承包的项目能够维持健康的现金流,力求量入为出。“背靠背”条款不止是存在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中,在分包商的再分包合同中,也同样存在。例如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

3、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三方之间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背靠背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实践中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典型。

风险

1、债权人不掌握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签署的交易文件、履约过程中签署的补充协议、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等情况;

导致无法及时掌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付款情况,从而无法及时督促债务人付款,影响债权人的回款和保存证据工作,在交易和后续法律纠纷中处理不利地位。

2、因未设置债务人的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交易情况、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付款情况等)及违约惩处机制,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不掌握付款凭证和实际付款情况,不能有效惩戒或威慑债务人,导致在催收款项及纠纷处理时处于不利地位。

3、未设置违约及惩罚机制,不能够有效约束和惩戒债务人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债务人拖延付款,影响债权人的催收工作。

回答3:

背靠背的付款是指背靠背合同中出现的付款,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三方之间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
拓展资料: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向原受益人(中间商)保证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是中间商为了防止实际供需两方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从而损害中间商利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而且中间商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将其中间利润直接留下来,而不受实际买卖双方的挟制。同时包括实际采购商的详细资料和中间商的利润这些商业秘密得以被保留。因为有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在完成交货收汇后,不履行对中间商的佣金支付义务,说白了就是耍赖,致使中间商的利益遭受损害,甚至实际供应商方直接与实际采购商接触而撇开中间商。这其实也是不遵守“游戏”规则和耍小聪明的表现。因为凡“游戏”必定都有规则,否则必定扰乱秩序,致使“游戏”无法进行。
在贸易活动中既然有中间商(外贸公司就是中间商)这个行业存在,必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因为中间商在贸易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桥梁作用,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得应有的报酬(包括佣金或差价)理所当然,而且受法律所保护。再者,实际供需双方都接受包含中间商利润在内的价格,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做损害中间商利益的事情,那样做其实也是有损自己信誉的。

回答4:

背靠背付款是在背靠背合同中的付款。举例:有A、B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但是没有付款要求,但是此时B公司又与另外一家C公司签订了相同的合同,合同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一样的但是需要付款,A公司和B公司必然不能见面,这就叫背靠背,中间的付款行为就叫做背靠背付款。
拓展资料:
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由原受益人变更。
二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三、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四、背靠背的付款是指背靠背合同中出现的付款,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三方之间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

回答5:

背靠背合同,就是A与B 签订合同,B与C签订合同,但是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是同一物品。A与C之间是不见面的,就是背靠背。比如说租船。B相对于船东C,他们是租船人;而相对于真正的租船人A,他们又是船东。自己既做船东又做租船人。但实际上他们却又以租船经纪人自居。这种背靠背合同表面看起来没有任何风险:除了运费,其他条款都一样,如果产生纠纷而遭到索赔,他可以从另一方获得赔偿。但实际上他们的风险比普通的租船经纪人所要望采纳谢谢!承担的风险要大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