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社保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保险金额~余下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2024-12-23 02:39:1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现实中治疗工伤的医疗费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情形很多,比如材料费、超出标准的床位费、自费药等等。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部分由谁支付,但是,个人认为,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应该由单位支付。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现在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条说得很清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个人认为可以这样理解:第一部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由单位承担的全部医疗等费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这个范围以外的,还是由单位承担,这实际上已经减轻了单位的负担。
所以,我认为你可以要求自费药由单位承担。

回答2:

《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可以参考第七条有明确规定!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
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1)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2)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资、奖金照发;
(4)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5)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 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3)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5)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回答3:

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工伤劳动者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

回答4:

企业承担,就算仲裁委判了由职工承担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让单位来补的。

回答5:

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