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并且领导已经QQ回复,有法律效力吗?

2024-12-23 04:37:45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书面形式怎么理解呢?
《劳动合同法》没有有说,不过《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so,虽然,两个法律分属不同的社会关系范畴,但并不排除从法律的角度,邮件是可以认为你已经尽到了“书面”通知的义务,但是注意保存好发件记录,发件原文等。

回答2:

都有效,你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回答3:

只要你有证据证明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单位,期满后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

回答4:

证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