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辩护律师或其他非律师辩护人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或其他非律师辩护人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