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通过司法考试?

要复习那些书才可以通过司法考试啊 ?谢谢了啊
2024-12-29 1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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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http://162.105.138.141/vipexam/zixun/sf/sf_gaikuang.html

这里有资料。

2005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

法理学

一、 第一章第二节“法的价值的种类”中:增加考点“利益”。
二、 第二章第一节“立法”中:增加“《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三、 第四章“法与社会”中:增加了“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作为第一节,包括“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的社会基础”、“法对社会的调整”。
四、 第四章第三节“法与政治”中:增加“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法制史

一、 第一章第一节“先秦法制主要内容”中:增加考点“五刑”。
二、 第一章第一节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进行细化:增加考点“名例律”、“八议”和“五服治罪”。

宪法

一、 第一章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将“我国现行宪法”改为“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并增加考点“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 第三章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为“政权组织形式”,并将考点“政体概述”改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第二节“选举制度”中:新增加“选举制度的概念”,并根据宪法修正案对“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作了修改。第三节“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改为“国家结构形式”。
三、 第四章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对“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及“特定主体的权利”进行了调整。

经济法

一、 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中:增加考点“商业银行的清算”。
二、 第四章“证券法”中:增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作为第七节,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和“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在第八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中:增加考点“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删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三、 第六章“劳动法”:第三节“集体合同的同内容和期限”改为“集体协商”。第四节“劳动基准法”中:将“劳动保护法”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

国际法

一、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改为“国际法上的个人”。
二、 第九章第三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改为“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并将其下考点“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改为“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国际私法

一、 删除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中的第二节。
二、 第五章第四节“商事关系”中:根据2004年《票据法》修改情况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国际经济法

一、 第一章“导论”中;新增考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
三、 第四章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新增加“国际保理”。
四、 第五章第二节“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增加“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和“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多边解决”。
五、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改为“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将原属于第一节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整合为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删除“争端解决机制”和“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原来的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基本法律制度”改为第三节,内容作了如下调整:将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改为“最惠国待遇制度”和“国民待遇制度”;删除“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增加“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第四节,内容包括“制度特点”、 “争端种类”、 “争端解决机构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和“争端解决程序”。
增加“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作为第五节,内容为“中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框架”、 “贸易经营权”、 “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 “针对中国纺织的特殊保障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非关税措施”。
六、 第七章第一节“国际知识产权法”中:删除“世界版权公约”。第四节“国际税法”中:删除“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刑法

一、第六章“共同犯罪”中:增加“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作为第五节,包括“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二、第十章第二节“量刑情节”中:在“量刑情节的分类”中增加“量刑情节的适用”。
三、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修改:增加“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取信用卡罪”。
四、第二十章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中: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增加“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刑事诉讼法

一、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中:增加“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增加“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作为第三节,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和“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改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并增加考点“刑事诉讼结构”和“刑事诉讼职能”。
二、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基本原则概述”作为第一节;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增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相互关系”;增加“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作为第九节。
三、第四章“管辖”中:将原第二节中“管辖的变通”单列为第三节。
四、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中增加“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第三节。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形式,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五、第十章第一节“期间”中:增加“法律对几种主要的诉讼期间的规定”。
六、第十一章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中:增加“立案标准”。
七、第十二章第一节“概述”:增加“侦查的司法控制”。增加“侦查监督”作为第六节,内容包括: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监督的途经和措施。
八、第十三章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中:增加“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九、第十四章“审判概述”中:增加“刑事审判的模式”作为第二节,包括: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
删除原第四节“公开审判”,增加“刑事审判的原则”作为第三节。包括:公开审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将原第三节“审判组织”改为第五节,增加“人民陪审制”和“审判长选任制”。
十、第十六章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中增加“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中新增“发回重审的次数”。 十一、第十九章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中: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下“交付执行”改为“执行程序”;在“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下增加“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一审判决被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十二、增加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内容: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十三、增加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内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刑事司法协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将“依法行政原则”改为“合法行政”,将“行政合理原则”改成“合理行政”,将“行政公开原则”改为“程序正当”,增加“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二、第二章第一节“行政组织法”中:删除考点“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新增考点“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三、第十三章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中:新增考点“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四、第十四章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和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各增加考点“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五、第二十二章第四节“司法赔偿程序”中:新增考点“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

民法

一、第八章第二节“物权的类型”中:把“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中的考点“自物权和他物权”删除,增加考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中:在“物权的变动原因”中增加考点“物权行为”。
二、第九章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中:将“集体组织所有权”改为“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中: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改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中:增加考点“时效取得”。
三、第十章第三节“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的类型”中增加考点“合伙财产”。
四、第十一章“用益物权”中:删除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增加“地上权”和“地役权”分别作为第三节和第四节,增加“居住权”作为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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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即日起至6月20日
现场报名:7月1日至7月20日
考试时间:9月17日、18日

二、如何报名、哪些人可以报名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哪些人不可以报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去哪里报名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6月20日。
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五、应提交哪些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六、考试时间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七、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八、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九、对答案有异议怎么办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十、怎样授予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