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被告在离婚案件里没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财产是平均分配的,重要的是看谁是过错方,而法院认定过错方要求举证的,而你们两个都同意离婚,可能是感情不和类型的,不存在过错方,所以只是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所以你们谁当原被告都无关案件审查法官的心理!
其实我认为你们的根本问题出在孩子的抚养权上!
如果你们能够确定谁来抚养孩子,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得到财产的大部分,而另一方得少部分,一般抚养孩子的给60%--70%的 财产,并且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还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以按照年来付,一直到18岁,如果一次协商解决,把多年的抚养费折算成钱,也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候一并算到一起。
财产分割的内容为:房子、家电、家具、金银首饰、存款、贵重物品等
所以去法院还是这样解决的,建议:第一,能协商解决就协商解决,协商好后签个协议,并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即可
第二:如果协商不通,那么想尽早结束,那么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你的主张,不会因为你当原告法院认为你是过错方。
第三:无论谁不服判决,15天内提起上诉,法院会在半年的调解期限到达后肯定判离婚的,财产分割一般不会变动的。
祝你顺利办理此事!有其他疑问可以留言
当然是做被告好了
其他朋友回答的都很有参考性
但是根据我们办案的经验来看,要讲求实际一点
第一、在无过错的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还是倾向于被告,对主动提出离婚诉讼的原告有反感,这是真的
第二、原告预交诉讼费,离婚案件200,财产方面还要另外缴纳,何必呢?
第三、被告先收到起诉状后做答辩,主动性强。
所以您还是做被告好。至于其他人解答什么抚养问题、分割问题,和做原被告无关,没有实际意义。
从法律上讲,原被告双方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从法官的心理讲,某些法官对原告有些许认可心理,但是成熟的法官能够公正对待原被告双方。
你的这种情况原被告的身份对案件本身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作为原告可以首先向法官提出自己的主张,可以先入为主,首先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且在中国,被人告似乎不如告别人来得名正言顺。
个人认为既然可以做原告,就做原告好了。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补充:
一、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会极力作出调解,在调解时,法官会要求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尤其是男方。法官常常以女方在婚姻中属于弱势一方为由,要求男方做出退让。
二、通常意义上,离婚诉讼中原告都是希望离婚的一方,而被告可能并不希望离婚,但是这重要吗?如果你真的希望离婚,何必在乎这些看法。
裁定申请虽然仅以夫妻一方作为被告,但实为共同意向,没有主次之分。根据诉讼程序原告先行提出诉求却又要对于自己的诉求需承担举证义务.
2001年4月修订的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上述规定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夫妻双方为其共同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是经诉讼程序审理还是执行机构依法追加被执行主体,还没有明确。
生效法律文书虽然仅确立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告,但实为共同债务。这一明确的法律事实,是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基础。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处理的,其效力只及于婚姻双方当事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不应因夫妻关系解除、财产已被分割而对一方免除。追加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不仅仅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况,更重要的是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既约束双方当事人,同时也约束执行法官的执行活动,这是判决既判力的体现。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主体可能发生某些变化,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不能再执行下去,这就出现了被执行主体也应变更或追加的情形。 如有问题请您留言。
你好,其实不是这样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既然你们都同意离婚,谁起诉都是一样的。
做原告的,不一定要做出让步,原告的主张都是合法合理的,没有必要让步,除非是原告的主张过高,不合法合理。一般起诉的,原告的主张都过高过多。当然法庭就不会全部支持,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就必须让步,否则,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原告与被告都同意离婚,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如果将离婚的错误怪给原告,是个人理解,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