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没有税法的支持,但既然双方都愿意,变通一下是可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取消了计税工资了,工资(含奖金)已据实列支了,用福利费的形式报销不是一样的吗,而福利费有14%的限制,不是多此一举吗。不存在变相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基。
问题补充:计入工资发奖金与发福利(14%内),都可以在税前列支啊。
这样做可以。增加员工应发工资,就增加喽,企业愿意给有什么关系。
无论你怎么操作,税务法规上面应该有相应的应对办法。比如,在个税方面,由企业全额代付、定额代付、比率代付税款等等都有详细的计算方法。你公司是个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你就只增加税款到员工,那么在计算个税时所增加的税款也要计税,如果你公司全额代付税款,那么应该是工资或奖金/(1-税率),更合理一些。
关于税基。所得税改革后,按实际合理发放的工资奖金扣除不存在计税工资了,不存在变相降低税基。
个税的计税依据是员工当月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现金、有价证卷、实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