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归张某所有,但是张某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房租的所有权证还在李某手上。

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2024-11-24 19: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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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所有权人为张某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本案中,自判决书生效时,张某即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二、张某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三、未过户前,李某把房子卖给第三人,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此,本案中,张某取得房屋确权的判决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可以向李某要求损害赔偿。

  如卖给第三方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因为李某属无权处分人,且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