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写明工资1000元,工资条上“基本工资”却是600元。正常吗?

2024-12-25 19: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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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违法。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应当是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报酬,也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状态下的工资报酬。如当事人所述,福利不属于工资成分,加班费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夜班津贴虽然属于工资,不能作为计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补偿的范围,竞业限制补偿本应属于解除合同后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补偿,也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回答2:

首先没有休息日这一条违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每个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其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注明工资及福利,这一点你们公司也没有做到。

回答3:

月工资并不等于基本工资 这点LZ需要认清楚
如果本月无加班 则180元没有 大致这样
但是合同 你手头应该得有一份才正常

回答4:

资条:基本工资600,福利60,周日补帖120,加班180,点心30,晚上加班15(上晚班),竞业补偿240

回答5:

肯定不是,你这种情况,基本工资是按照你所在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来定的,600肯定不对,建议去劳动部门咨询,免费的,而且还准确、权威,考虑考虑把。打倒黑心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