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对捡到的钱不具有所有权。
(2)甲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但不能对甲产生约束力。理由是拾得的钱属于不当得利,甲并不具有所有权,也就不具有支配权,故不产生约束力。
(3)我认为属于民事买卖关系,拒付奖金无理。甲购买彩票的行为为其本人行为。甲使用其拾得的钱购买彩票后,无论是否中奖,甲均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此处货币的流通性决定了无法限定甲必需返还其拾得的那张20元。
(4)我认为法院应该裁定体彩中心支付奖金,甲返还20元的不当得利给失主,甲乙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故该奖金归甲所有。
1.
(1)甲对捡到的20元具有所有权。在如此较小的数额下,且无遗失人做为原告诉讼,该捡到的20元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2)甲对乙许诺均分捡到的20元钱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该赠与并不对甲产生约束力。因为赠与是实践法律行为,即只有赠与物转移到受赠人后,该赠与才具有法律效力。
(3)甲和体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买与卖的法律关系。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是无理的。
(4)法院查明事实后,应判令体彩中心向甲返还该全部彩金,并应通过调解方式,由甲向乙酌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2.
(1) 本事例中,尹涛对电视具有所有权。
(2)本事例中,王万发的委托保管行为、尹涛与洪澜的质押行为、尹涛请马车夫的运输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
(3)本事例中,王万发的损失应由胡云开承担。
(4)本事例中尹凡丽受伤的医药费应由马车夫蔡雯承担。
(5)本事例中蔡雯受伤的医药费由超速行驶汽车的王某承担一部,由酒后驾车的蔡雯自行承担一部。
3.
热水器一案涉及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1)热水器的制造单位与店铺的代理销售与代为安装的法律关系;
(2)用户与店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3)用户在诉讼中以热水器制造单位为第三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