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只要符合“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三项条件,就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应该可以,具体咨询物业,各小区物业管理状况的区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