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看具体情况,若厂方安全负责人对所有可预见自然灾害做了充分的防护措施并严格的执行仍没避免该火灾,则负责人不会受惩罚。反之、则会。照理说,安全措施做到位,不大可能烧光所有,安全负责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
厂的安全负责人的责任,是要根据这种自然火灾是否可以预见、是否有防范措施就可以避免,相关的安全防范制定是怎么规定的等诸多因素来确定的。
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责任情况和损失情况来判断。你提供的资料太少了。
安全负责人是有责任的,不过要看问题的严重性,是否可以预见,如果可以,那就要判安全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能预见,那就根据情节处理了。但是责任是肯定要负的。只不过责任的性质有所改变罢了。
不可能有 除非先前安全措施不到位 顽固职守 后期处理不到位 但也不会有太大的责任 天灾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天灾都要承担责任 N 年前的洪水 是不是要免除省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