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处分人是无权处分,否则谈不上效力待定,也谈不上第三人恶意还是善意。其次接受人是善意,从表面上和常理来判断(比如价格是否合理),认为处分人是有权处分。然后效果上是第三人原始取得了物权。从合同上讲,是效力待定,除非原物主追认,否则第三人就不能继受取得。从物权上讲,如果原物主追认,第三人继受取得物权,如果原物主不追认,那么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总之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就一定能取得物权。
只要第三人善意就行了啊